原告高**与被告烟台联腾*********(以下简称“联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4619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4月至12月的生活费11970元;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5万元;法定公休日的加班费3万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2万元;5、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392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高**于2011年4月入职被告从事机械加工,被告没有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原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自2012年4月起,高**已经与联腾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自入职以来加班频繁,被告没有支付过任何加班费,没有...(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