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男,1971年9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焦**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焦**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一、一审法院认定焦**之妻焦某与孙*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为焦**的合同,是错误的认定;二、焦**种植土地情况属实,无人否认,但是焦**种植土地就应该交承包费;三、案涉土地在李**名下,孙*某只能向李**主张承包费,并且2020年1月1日是李**与孙*某签订了包括焦**种植的土地在内的962亩土地的承包费。
焦**辩称,1.土地经营权应在2024年1月26日由牙哈镇政府调解,孙*某已经和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关于土地承包费,我在2020年已经上交过13万余元、2021年交了18万余元。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焦**排除妨害,返还所占用的283亩土地;2.判令焦**给付土地占用费1,358,400...(本文书还有5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