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蚌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蚌埠公司上诉请求:1、支持上诉人对非医保用药鉴定的申请,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2、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同时新版商业险增设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并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本案案涉车辆未附加投保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本文书还有3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