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林**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262.26元、利息401.86元、罚息42.71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林**对被告江**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签约情况。
(一)《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2020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9980...(本文书还有2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