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企业名称(商*)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授权使用费80万元,并自2022年7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为12.3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学员补偿费用7.8万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提出本案项下索赔所发生的实际花费17.7万元(以上1-4项诉讼标的金额暂合计为267.8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福建某某**与厦门某某**之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使用“×××”字号、品牌开展艺术培训业务,被告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字号、品牌、销售渠道授权使用费80万元。一方违约的,应按每日1000元的标...(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