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某******与被告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某某******法定代表人宋*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迅速支付货款2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5年2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大金品牌中央空调(一拖四)一部,原告按要求于当年11月份交付货物并安装完毕,但被告并未及时支付货款。直至2025年元月27日,经原...(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