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变更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为4583.56元、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为25155.89元。
裁决结果。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林**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本院确定被告杨**对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100%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