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湖北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上诉人签订《食堂托管承包合同》,约定第22条、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托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需要合同期满的60日前完成续签手续;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双方应在期满后20天内完成设备的清点、交接工作。被上诉人违反约定,没有优先让上诉人托管。被上诉人明显违反了优先托管权的约定。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清点,没有通知上诉人,私自强行更换食堂门锁。正是因为有了优先托管权(优先承租或者承包权),上诉人才会投入大量资金,这就是上诉人的明显的损失。上诉人没有去清场,是因为学校没有与上诉人结账和清算交接,而且上诉人已经给校方回函要求结账并完成清算交接手续,被上诉人不顾上诉人的合理要求,在没有与上诉人结账并清算的情况下强行更换门锁,连上诉人购买的办公设备都不让拖走,所以上诉人的诉求并没有不妥之处。
湖北某某****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本文书还有5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