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与被告沈阳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30个月的工资赔偿金14277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资9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2011年9月份被告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让原告签字。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十四年零九个月,被告未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