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陈*、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并明确为:1.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5354.31元;2.判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概况:2023年8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陈*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附海镇观附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上横路路口处时,与自东向西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本文书还有2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