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与被告刘**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和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珠朝街x-x号东1间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属于原告份额交给原告,具体数额为110万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市西城区珠朝街x-x号东1间房屋系被告承租公房,但是被告从来没有居*过,也没有支付过房屋租金。一直由原告居*,屋内物品也是原告的。2002年原告扩建涉案房屋,把房屋面积从13.2平方米扩建到20.5平方米,扩建费用都是原告出的,之后扩建面积也被写入房本。现在涉案房屋被征收,原告认为被告不在涉案房屋居*,很多补偿本应该属于原告,另外房屋原本只有13.2平方米,现在征收补偿按照20.5平方米补偿,多出面积补偿应该属于原告。双方无法协商,只能起诉到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刘**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珠朝街x-x号东1间房屋为被告丈夫董伟所在单位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分得的职工房,因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生活困难,没有住房,被告出于亲情考虑将房...(本文书还有5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