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保**************(以下简称某保险江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江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江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司赔偿82472.80元。事实与理由:邓**实际上未在原厂进行修理,而副厂件的进价远远低于原厂件,本案不应按照鉴定报告的价格定损。
邓**辩称:评估时...(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