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诉被告太平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1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费、鉴定费等共计9万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3日,陈*驾驶原告所有的豫n7××**号小型轿车沿连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稍岗乡刘*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玲受伤,构成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豫n7××**号小型轿车系原告从杨*琪处购买,该车在原告购买以前的车牌号码是豫nj××**号,由原告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在被告处投...(本文书还有2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