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诉辩情况。
(一)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97171.23元,利息19606.75元,违约金8781.46元,手续费10810.54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3年4月22日,自2023年4月22日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36369.9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案件查明事实。
(一)信用卡申领时间:2019年1月8日。
(二)信用卡卡号:××××。
(三)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某**信用卡领用合约》、《某**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细则》,...(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