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xxxxx)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xxxxxxx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5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该专利按时缴纳年费,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涉案专利产品以实用性强等优点赢得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上述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答辩称:1.涉案产品外观与原告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不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涉案产品的外观与z*******xxxxx外观设计相同,根据国家知...(本文书还有4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