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栢世************及一审第三人上海银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和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2、支持再审申请人原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国务院38号文和被申请人向工商登记部门两次书面承诺以及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沈河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表明被申请人并没有取得正式经营的资格,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文书还有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