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9月29日,农工商公司(甲方)与博奥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由甲方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乙方投资建设经营一个大众化为主的球类运动度假休闲中心,即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以下简称该项目);经营范围,该项目通过发展大众化的网球、高尔夫球训练场、台球、游泳等体育运动场所及公寓出租……;所有投资款项将由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甲方、乙方及其他股东即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融集资金;股东原则上由甲方、乙方和负责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单位格润兰地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三方以上公司担任,甲方占有运营公司5%的股份,乙方和其他股东合计90%的股份,合作方占5%的股份,其他股东所占股比由乙方议定,甲方及合作方所占股比原则上不变;乙方给予甲方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土地补偿、并提前支付甲方15年球场固定回报,以及球场项目经营期内15年后的球场利润按双方约定比例分成;运营公司的具体运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公司的股东设定、变动安排、股权结构的设计与安排,委托持股的安排、股权融资的安排、公司的组织结构安排、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运营公司以及该项目的盈亏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干预,不参与利润分配,仅享受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回报等……;总占地3-5%的建设项目配套用地,由乙方办理征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变更后的建设用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运营公司所有。总占地95-97%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权,在项目经营期内亦归运营公司所有。乙方应当在运营公司成立后安排运营公司向甲方支付项目用地补偿款,该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当地农民或土地使用权人、地上物所有人或租赁或承包经营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土地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青苗费、建筑拆除及“三通一平”费用。补偿款按暂估面积计算为23...(本文书还有7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