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a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诉至本院,案经调解无果。本院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a百货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565元及该款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关系,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货款93565元未付。现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a百货店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