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因与被上诉人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40000元,不服金额为40000元;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中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75136元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供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额过高,另被上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并非法院进行委托,针对鉴定范围并未经质证,鉴定时未通知申请人,也未让申请人方**,剥夺了上诉人的异议权利;该评估结论系未经法定程序作出,鉴定的损失项不能证明均为本次事故造成,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另被上诉人主张车辆已维修,但并未提供维修明细、支付凭证及维修发票,上诉人无法核实车辆维修真实性,上诉人请求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复勘一审...(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