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2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童**在包头市太平寺商城从事鞋类批发和销售的生意,被告张**在2016年10月份之前多次从原告处进货,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结算,截止2016年10月份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2770元。此后原告基于双方的合作情谊及对被告的信任,曾多次以电话和面对面沟...(本文书还有4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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