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被告人杨**称要接收朋友转账,借用房东吴*的长沙银行账号*******),杨**对被害人姜*1谎称吴*为政委秘书,陆续以报名费、政审费用等让姜*1向吴*账户内转钱。2022年1月26日、3月23日,姜*1让女儿姜*2分别转账3万元、2万元至吴*上述长沙银行账户,而后吴*以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将收到的钱扣除房租后返还给杨**。被告人杨**将骗来的钱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看病等花销。
2023年5月8日,被告人杨**被抓获到案,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银行流水、谅解书、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2、吴*、杨*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姜*1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本文书还有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