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宁*某有***、中国某有*********、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诉前调解未果,于2024年11月6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宁*某有***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本案于202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宁*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中国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2023年12月28日7时5分许,被告周**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宁*市鄞州区姜*镇鄞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鄞横路与定桥路路口处,由南向北直行闯红灯通行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沿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由西往东直行闯红灯通行的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发生...(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