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黄*、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3689.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9日12时31分,被告黄*驾驶xxx车辆在g1512甬金高速金华方向100公里+300米处,车辆头部碰撞案外人陈*驾驶的车牌号为xxx汽车尾部,并致使xxx汽车头部碰撞案外人杨*甲驾驶的车牌号为xxx汽车尾部,造成三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绍兴某认定,被告黄*负全部责任,案外人陈*和杨*甲无责。据了解,xxx车辆为被告潘*所有,且该车辆在案外人华安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处投保了交强险。xxx...(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