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杏华独任审判并于202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64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一年期拆借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常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多次的借款未还。2020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一张金额为20000元并由被告朋友马某担保,约定2020年11月31日还款;一张金额为23000元约定2021年4月30日还款。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和少部分还款,经核算,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5640...(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