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贺**、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贺**及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张*与被告贺**、裴**之间的口头《投资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承包了位于沙湾市排碱渠北500米处的200亩西瓜地。2023年3月,原告张*与被告贺**、裴**就投资农作物种植事宜达成一致,原告向二被告位于沙湾市排碱渠北500米处的西瓜地投资150,000元,原告不承担风险,二被告在保证原告投资本金的情况下,产生收益后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收益。后原告于2023年4月、5月、6月、7月分别向二被告汇款104,300元并支付农资费45,000元、电费5000元以及部分现金700元,共计150,000元。原告出资...(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