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新世星公司”)、傅**、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新世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傅**、被告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世星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92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借据》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4.3%,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即罚息利率为6.45%。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利息15294.69元,罚息153.45元,本息合计1386415.48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