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柴油款25180元;二、驳回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元(已减半),由郑**负担292元,由董**负担2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法庭调查中,董**陈述案涉油品...(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