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机*******(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某电*****(以下简称某电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某电梯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及利息6,114元(暂计至2025年1月7日,此后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对款项性质及流转过程未全面查明,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对“借贷合意”的认定标准机械僵化,忽视转账凭证备注“借款”的直接证明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提起诉讼时提...(本文书还有3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