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四川中航************(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第三人四川西华**********(以下简称西华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中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王*,第三人西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对原告转入第三人西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灰街支行开设的账户4402********内880万元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8年7月,西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告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2018年7月24日,西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青龙支行)开设4402××××3864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该账户为西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2018年8月14日,西华公司、工商银行青龙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证券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后因第一次股票发行未成功,该协议作废。二、2019年9月20日,西华公司发布《四川西华**********股票发行询价公告》,对西华公司的股票发行事宜作出安排,并明确案涉账户为募集资金收款账户。2019年9月28日,原告与西华公司签订《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约定原告以4元/股的价格,认购西华公司220万股的股票。201...(本文书还有6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