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64年9月**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大连某有***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4)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中林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主体不适格,提成工资的支付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上诉人系用工单位,没有支付提成工资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于2023年4月1日与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将被上诉人派遣至上诉人处,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前,被上诉人与案外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应驳回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