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净月********************(以下简称西湖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4民初****号民事裁定;二、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张**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二、张**所主张的征收补偿费用中安置补助费人民币1800000元应当直接发放给张**,不存在前置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本文书还有2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