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高**、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建筑公司)、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兴恒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被告北泉建筑公司及被告兴恒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砂浆款282720元;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砂浆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70998.06元(282720元×6.15%÷12个月×49个月,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3.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1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