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张*、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某东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赔偿蔡**各项损失共计217379.88元;2、判令某某东莞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张*未作答辩。
某某东莞公司辩称:1、事故认定书记载,张*事发后驾车离开未在现场停留,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某某东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某某东莞公司前期已垫付18000元,应在最终赔偿款中予以扣减;3、应扣减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4、蔡**诉求的部分金额过高,请求依法核减;5、某某东莞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