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秦*与被告泗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泗县某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侯**,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陈*,泗县某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60744元及利息46499.35元(以260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以年息5%计息至被告实际退还全部购房首付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5月23日);3.判令解除原告与泗县某行之间的《个人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4.判令某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