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湖南尚优***********(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尚优公司”)、中国大地***************(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地浙江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尚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大地浙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13661元(在第一次庭审中由246795.25元变更至此金额);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3日11时,原告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由大洋百货往一大桥方向行驶,至步步高电器城路段时,与人行道台阶相撞,不慎摔倒,造成原告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李*因事故受伤分别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和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97天,共花费医疗费101924.25...(本文书还有3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