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保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江门分公司、许**共同向罗**赔偿196267.3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人保江门分公司、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4日23时50分,许**驾驶粤jm××**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环市××路××福桥路段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罗**发生碰撞,造成罗**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4078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罗**受伤后,先后到台山市人民医院(2022-12-15至2022-12-15)、台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19天(2022-12-15至2023-01-02),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出院医生建议休息2023年5月16日,经广东五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罗**的损伤致残程度为一项十级伤残查明许**驾驶的粤jm××**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人保江门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综上所述,罗**认为,许**的行为构成对罗**的侵权而且直接造成了人身损失,人保江门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许**承...(本文书还有6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