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39935.28元。
本次事故原告治疗的医疗费及门诊费合计39935.28元。其中原告自付门诊费用共计2737.47元。被告梁**垫付医疗费17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20197.8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
3、营养费:酌定2500元(5000元×0.5)。
4、护理费:15220元。
根据医嘱及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为伤后90日,从入院治疗之日起计算,住院期间陪护2人。原告已支付住院14日护理费3640元,被告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可。经核算,原告的护理费共计15220元[3640元+150元/天×14天+(16天-14天)×150元/天×2人+(90天-16天)×120...(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