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张**、河南丽华**********(以下简称丽华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丽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翟**、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7月5日,原告夏**申请追加孙**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丽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翟**、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1037.4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3日18时16分许,夏**驾驶鄂h×××**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二广××××段襄荆向1725km+500m处时,车辆侧翻,造...(本文书还有4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