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市监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贾**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针对贾**于2020年12月23日举报蚂蚁悦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短信营销和侵犯个人信息的举报案件,该局于2021年2月4日立案调查,并在同年2月9日告知贾**立案情况,该案正在调查过程中,尚未办结。2021年4月13日在该平台回复有误不属于最终结果。贾**向北京市朝******(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朝阳区政府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贾**的《行政复议(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回复行为违法或无效,一并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蚂蚁悦读短信营销和侵害个人信息等投诉...(本文书还有3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