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子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曾**、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对原告毛**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本院经抽签确定由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11月4日出具湘雅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曾**、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秦**赔偿原告的损失,共32017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3日9时许,原告受被告雇佣,原告听从被告指示,于岳阳市平江县安定镇工地中...(本文书还有2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