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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公****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1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方城县公****(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豫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依法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公****(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公****(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酌定赔偿比例于法无据。(三)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错误。综上,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王**辩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酌定...(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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