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与被告张**、张*、中国平安*****************(以下简称“淄博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淄博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985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0日16时2分许,被告张**驾驶鲁ca××××号小型客车,沿安丘下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丘下小路与安丘大江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安丘大江路由北向东左转弯的李*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欣死亡,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张**承...(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