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自2022年12月22日起)
被告胡**、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期自2022年12月22日起)
原告梁**诉被告胡**、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胡**、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梁**申请追加何**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胡**、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暂合计313209.0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胡**长期承接自建房建筑工程,并自2018年10月份起雇佣原告从事粉墙工作,日工资为320元,每天工作9小时(7:00-11:30,1:30-6:00),工资按天计算,月结一次。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在其住房对面的房屋(被告何**的自建房)处进行粉墙工作,因承载原告的木板断裂,导致原告从1米多高处跌落受伤。后原告先被送往均安医院,后又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共14天,均安医院产生医疗费2000元,佛山中医院产生医疗费48235.29元,被告胡**已支付。另被告胡**已支付2021年10月工资7600元,再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后因受伤未痊愈,原告先后又到顺德医院进行救治,先住院9天,休息30天,再住院22天,休息30天,又住院33天,休息30天;最后到泸州医院进行救治,住院9天,休息90天,期间共花去医疗费62498.4...(本文书还有7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