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刘**、钟*与被告周**、第三人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刘**、钟*及康**、刘**、钟*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第三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刘**、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周**将其位于荣昌区昌州街道颐和街xx号房屋转让款560000元无偿给周**的行为,并由第三人周**将该房款560000元返还给周**;2.本案诉讼费及损失(保全费3320元、保全担保费1008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4日12时34分,原告康**之子、刘**之夫、钟*之父钟**驾驶摩托车在荣昌区省道209线52km+150m处与被告周**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钟**当场死亡,刘**受伤,荣昌区交警大队...(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