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融创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天津兴航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2年1月14日,出票人青岛融创公司签发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分别为873749.72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票据号分别为230245**********20114****77065、230245**********20114****77073、230245**********20114****77104、230245**********20114****77153,收票人均为天津兴航公司,承兑人为青岛融创公司,承兑信息一栏均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出票日期均为2022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3年1月14日二、2022年1月24日,天津兴航公司将涉案...(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