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云南盛亚***********(以下简称盛亚公司)、第三人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戴**、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亚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林*与被告盛亚公司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0915-1《房源认定协议书》。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盛亚公司返还原告林*款项合计173140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盛亚公司支付原告林*以1731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丁**被告盛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三人丁**原告林*数次借款,2014年1月借款100万元,2015年2月借款60万、2015年7月借款30万、2015年9月借款70万元,四次借款共计260万元均向原告林*出具借条。2015年9月15日,原告林*与丁*通过结算形成...(本文书还有5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