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一年期拆借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镇经营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3日,被告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于2022年2月8日以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4925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7500元。2022年3月22日,被告还款260000元,约...(本文书还有2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