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海宁鸿锦********(以下简称鸿锦公司)、盛**、钱**、海宁市斜*********(以下简称斜桥百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盛**、钱**及钱**、斜桥百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鸿锦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利息每月按借款本金200万元的1.5%计算,计算时间为2021年3月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止,最终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鸿锦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代理费6万元;3.判令被告盛**、钱**、斜桥百货公司对第1、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2日,被告鸿锦公司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自2018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本文书还有3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