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湘潭万达***********(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16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了购买安装监控设备的购销合同,约定先付订金20000元,货到被告学校安装调试后付清余款。被告支付20000元订金后以各种理由拖欠余款,直到2018年5月8日,原告代表公司与被告写了欠条一张,被告口头承诺每个月付3000元,直到付完为止。此后被告于2018年8月开始直至2021年2月总计付款总额35000元,剩余1680...(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