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艾**、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艾**、韩*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还款金额计算方式错误。一审法院采纳了艾**、韩*的借款本息计算方式,未充分考虑到2019年5月28日第一份借条中双方所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6%;艾**、韩*违约后,双方于2019年8月28日达成展期合意,艾**、韩*重新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6%,借款到期后,艾**、韩*再次违约。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应该是最初借款本金56400元,利率上限2020年8月20日前为36%,2020年8月20日后为15.4%。刘**对一审判决关于借款还款的事实没有意见,对计算方法有意见。一审法院没有将按约定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区分,是错误的。本案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未还清,逾期后继续偿还,构成新的借贷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版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文书还有5190字未显示)